3.8 污水收集与处理


3.8.1 操作人员应每周检查1次污水收集沟槽,如有淤堵应及时清理。
3.8.2 操作人员应每天检查污水集液井(池),确认液位自动控制装置和抽水泵是否能正常工作。未安装液位自动控制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根据集液井(池)的液位,人工开启抽水泵;并人工监视液位,防止抽水泵无水空转。
3.8.3 转运站污水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定期清掏排水检查井,同时应定期检查排放管是否堵塞,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
3.8.4 转运站站内处理污水时,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操作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运站运行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对污水处理站进行运行管理;
    2 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优化配置;
    3 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提前接受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使用培训;
    4 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垃圾转运系统同时启用。
3.8.5 污水采用罐车外运处理时,污水运出操作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运站运行管理机构应根据转运站污水产生情况制定污水运出计划,并应按计划运出污水;
    2 污水外运的管理应实行污水运出联单制度,对每一车运出的污水进行联单签署,签署方应至少包括站内管理人、运输人、接收人,污水运出联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 污水运输过程中不应洒漏,不应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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